山东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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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中医药大学成人高考学位要求(最新版)

发布时间:2023-07-21 22:49      浏览次数:
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
 
继教函(2023)4号
山东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
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教职成〔2022]2号)精神,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
士学位授予质量,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(学位〔2019〕20号)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《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》(鲁教研发[2021]1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(含高中起点本科、专科起点本科)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
第三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,
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掌握本学科、本专业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
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;
(二)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
部课程,成绩合格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。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(不计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和以等级记载的课程成绩),且无考试作弊记录;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)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,且在中国知网或维普网查重率不超过30%;
(三)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:
(四)应届毕业生。
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
第四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,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。
第五条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提交学士
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,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,提出
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。
第六条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
得者,颁发学位证书。
第四章附则
第七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。
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04月25日起施行。2023级学
生适用本办法。《山东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》(继教函〔2020〕8号)同时废止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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